如何选择禅城区商标注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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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禅城区商标注册代理?

作者:佛山兴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7 08:22:16

于2016年7月28日生效的泰国新《商标法》引入了声音佛山商标注册,这是之前版本的《商标法》中从未涵盖的内容。然而,只有在2017年9月1日《部颁法规》(No.5B.E.2560)发布后,才可以在泰国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

1.提交声音商标申请

根据《部颁法规》第11条之二,声音商标申请人在提交一份声音商标的清晰录音时,还必须一同提交商标的清晰描述。此外,申请人在申请时还可以提交五线谱、声波图或其他图形表示,以此来对声音进行详细描述。不过,泰国的商标机构实际上只接受包含以MP3或其他格式保存的声音商标音频文件的闪存盘。

申请表格要求申请人指出提交的声音是人的声音、动物的声音、音乐的声音,还是其他类型的声音。此外,申请表格中必须包括商标的书面描述。一位商标注册官表示,声音商标的时长不限,但如果声音商标的长度过长,即长于30秒,则这样的声音商标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

2.声音商标的显著性

根据新《商标法》第7条第(11)款,具有显著性的声音不应是(a)直接描述产品或服务特征的声音;(b)有关产品或服务自然发出的声音;以及(c)此类产品或服务运行所产生的声音。

泰国知识产权厅(DIP)给出了不具备显著性的声音商标的实例:

在奶制品上将牛叫的声音注册为声音商标;

在鸭子制成的产品上将鸭叫的声音注册为声音商标;

在卫生用品上将冲马桶的声音注册为声音商标。

3.通过使用来证明显著性

如果一标志不具有显著性,但通过在泰国广泛使用被人所熟知,则该标志也可能获得显著性。在这一方面,支持这一论点的证据主要以在闪存卡中的视频或音频的形式提交,其他的支撑证据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提交。

4.声音商标相似性的评估

根据新《商标法》第13条,可注册的声音商标不得与他人在相同或相同类别注册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这还包括之前他人注册的与声音商标具有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文字的文字商标。DIP的知情人士表示,尽管在提交申请时,需要一同提交声音商标的图形表示,例如五线谱或声波图,但这并非是强制性的。因此,注册官很可能是要通过听声音来审查声音商标的相似性。

佛山商标注册申请后被驳回,申请人可以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驳回复审程序只有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才能提起,且必须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十五日内提起,驳回复审应当提交《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书》等文件。商标注册后,商标局审查会对某一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申请全部驳回;或是对某一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申请部分驳回。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查以后,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注册申请后被驳回,申请人可以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驳回复审程序只有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才能提起,且必须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十五日内提起,驳回复审应当提交《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书》等文件。从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一般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商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曰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曰起三卜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驳回复审决定有两种结果:一是裁定核准,对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二是维持驳回决定。如果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实践中,驳回复审案件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应提交起诉状、驳回复审裁定书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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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类服务主要涉及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内容,特别是与电商、微商企业提供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及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我们可以看看作为电商的领头羊天猫的佛山商标注册情况:不仅服务项目涵盖范围广,而且对商标进行规范注册,进行严密保护。

那么除了类似天猫这种电商品牌,其他的互联网企业该如何确定自身的商标类别呢,我们可以做些原则性的说明:第42类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方面:计算机编程、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电子数据存储、软件运营服务等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方面: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等第38类中通讯服务方面: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在线论坛等第35类商业经营及管理方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第16类印刷出版物及图画方面:印刷出版物、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图画等第36类金融事务方面。

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网上银行、不动产出租等第39类旅行安排方面: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导等第41类文娱、体育活动服务方面: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第43类提供餐饮住宿服务方面:旅馆预订、寄宿处预订等第45类单一服务中的在线交友网络服务等在互联网经济活跃的时代,相应的商标侵权纠纷也比比皆是,如果没有取得商标的注册权,无异于在网络时代裸奔,后果相当严重。

著性是商标的本质要求,直接反映出商标产生的目的,即通过相应的标识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从而使消费者能通过商标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进行判断。从某种程度讲,“显著性”与“足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含义基本一致。

不具有显著性,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商标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但是不包括间接描述的情况;

另一方面,采用整体判断原则,即商标使用了常用的表达方式表达了商标或服务的特点,但是不包括经过特殊处理的表达方式。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显著性,通常是因为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构成,使得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从而起不到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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