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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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提醒大家:不是的,有以下几点情况可能会导致您的商标权被无效。因此企业在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时候,要懂的商标权的维护和运用。

一、连续三年以上不使用注册商标的。

二、擅自改动注册商标的。

三、恶意抢注或者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因此,企业拿到商标注册证之后,并不意味着商标权就不可动摇,企业只要注意规避这三方面的风险,就可以持续的享有商标权。

以下是《商标法》对于撤销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商标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依据《商标法》第九条请求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请求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辨认,并不得与他人在先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判定商标是否为通过运用获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归纳考虑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状况;该标志在指定产品或许效劳上实际运用的时刻、运用方式及同职业运用状况;运用该标志的产品或许效劳的出产、出售、广告宣传状况及运用该标志的产品或许效劳自身的特色等因素。显著性是一个注册商标必备的特性,从商标授权确权的角度看,选择商标时应该尽量选择那些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那么,商标注册怎样才具有显著特征?

1、避开行业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行业不同,其通用名词和描述性的词语也不尽相同。

2、不能暗示产品特性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区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舒服)。

3、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字具有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4、没有含义的词具有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产品或效劳出处并使之差异于其他企业之产品或效劳的属性。

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标识,可以意识到这是表明产品来历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产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不少请求人在商标请求时遇到的驳回理由除了近似或相同之外,几乎都败在商标没有显著性,简单导致公众混淆。

商标无效的理由,也许别人申请对方商标无效的原因是因为侵犯了自身的商标权,但自己不能生搬硬套的也按照这个理由来写。那么商标无效的理由有哪些?商标无效的理由商标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恶意注册。

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三)注册商标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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